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不断拓展和投资资产类型的日益复杂,保险机构在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中面临着慢慢的变多的挑战。本文聚焦于探讨保险机构在资产风险分类中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措施,以提升我国保险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国际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规定比较明确 ,但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尚缺乏通行的规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2019年发布的《保险核心原则》(ICP)中,强调风险导向的资本管理,但未对资产分类提出具体规则。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适应自身市场的需求。
我国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构建于2014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首次系统性提出保险资产的风险分类框架,将“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体系引入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复杂,《指引》已不足以满足现行监管需求,在实践中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为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1月28日颁布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实行五分类法,对股权类和不动产类资产实行三分类法。
《办法》落实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的指示精神,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分类机制进入全面升级阶段,有助于保险机构更真实地反映资产质量、进而提升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促进保险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办法》对保险资产分类工作从横向覆盖、纵向穿透、结果运用和外部监督四个角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以提升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上的水准和监管有效性。
《办法》为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将“除特殊情形外的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显著扩大了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要求按照资产风险的实质确定分类范围,全面评估保险机构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办法》实行差异化分类机制:固定收益类资产保留五级分类,权益类简化为三级(正常、次级、损失)。这一变化,考虑了不一样资产的风险特征,有助于提高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一方面尽量采用了与银行业一致的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监管差异;另一方面也使我国保险资产分类标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趋同,推动保险资产风险管理向国际标准靠拢。
此外,《办法》对权益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调整,与权益类资产市场风险较高的风险特性相契合,需要保险机构科学设定风险容忍度,将预计损失率门槛设定为30%以上或连续3年大于零才归为不良,有利于提升保险机构的风险容忍度,为保险资金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提供空间,更好地培育耐心资本。对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由过去主要关注公允市价调整为需要穿透评估不动产项目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聚焦不动产项目的核心风险因素,更有效地评估不动产类资产的风险,提高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办法》要求穿透识别风险,揭示复杂资产的真实风险,防范表面合规下的隐患,提高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范风险传递和扩散。为此,保险机构不能只关注资产的外在形式,而是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分析底层资产的风险状况,考虑债务人信用质量、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抵押物的质量、增信措施的效果和预计损失率等。
例如,对于固收类资产,除了评估发行人信用评级,还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用途的管理和监控。而对于权益类资产,则需要重点评估所投向底层企业的质量、底层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关注预计损失率波动、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办法》明确了将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及结果纳入监管评价体系和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体系。要求保险机构着重关注不良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市价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根据前期行业会议交流,监督管理的机构也已将资产风险分类的运用作为重点后续工作之一 ,定期监测各类资产不良率指标,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对机构进行风险提示、早期干预。在会计准则要求的资产减值准备之外,研究计提额外的不良资产拨备或一般准备金等,提升资产风险分类的运用效果。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将资产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纳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要求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即保险机构聘请外部审计机构除了从财务报表的角度对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进行审计,还要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对资产风险分类的过程进行审计,有助于提高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办法》实施后,资产风险分类与偿付能力之间的传导效应更加显著。《办法》对于穿透性的要求明显地增加了保险机构需要分类的资产规模。据同业测算 ,在原《指引》下,该公司需要分类的资产规模占总投资资产约16.33%,存量不良资产(后三类合计)在其总投资资产中占比不足1%。而在《办法》下,需要分类的资产规模达到了77.17%,较原有规则增加了近5倍。原本被低估风险的资产可能被下调风险分类等级,导致风险资产占比上升,需要计提更多的减值准备,进而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降低保险公司实际资本,因此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尤其是中小保险机构,一定要通过及时补充资本或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来应对。但对于大部分保险机构来说,无论是资本实力还是投资能力,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很好的提升。
调整资产配置需要保险机构及时作出调整投资策略以寻找高收益且低风险的资产,这不仅限制投资灵活性,还可能削弱市场竞争力,尤其在低利率环境下,这类资产品种愈加稀缺,寻找收益与风险平衡的资产更具挑战性。这有可能直接引发保险机构陷入投资困境,继而触发监管干预。
复杂资产(如衍生品、非标资产、私募基金等)的底层信息公开披露不足,穿透性要求难以落实,这在《办法》下成为保险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数据获取难度问题。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例,《办法》明确要求评估底层企业财务情况,但数据往往不透明或滞后,如果投资的是嵌套产品,逐层穿透会更加耗时耗力,导致数据获取难度进一步增加,同时这类资产的数据基本不公开,第三方机构往往也只能从宏观和行业的角度提供参考数据,无法对具体企业的数据提供有效支持。
数据质量上的问题。一些底层资产品种信息披露不规范甚至存在虚假信息,使得机构难以获取真实准确数据支持,底层资产信息即便是及时、完整地披露,往往也未经审计,保险机构难以核验其公允性,导致分类结果产生失真的风险增高。
落地操作问题。《办法》明显考虑到了以上问题,所以允许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做风险分类。预计损失率=(投资所需成本-已回收金额-预计可收回金额)/投资成本*100%,其中“预计可回收金额”为关键计算指标,《办法》只是提供了计算公式,而将金额计算方式的数据选择和获取等具体操作判断留给了保险机构自身,这对于保险机构的落地操作难度明显增大。
相对于《指引》,《办法》对不同资产类别提出了更细致的定量定性指标及评估点要求,以提高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和高效性。前述要求的实现高度依赖IT系统来处理海量数据与复杂模型,而这需要强大的信息技术上的支持,包括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高效能风控模型与报告系统等。
实际上,国内保险机构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普遍较为落后,预算有限,信息科技投入和国际水平相比仍待逐步加强,其中部分保险机构的信息系统仅能满足监督管理要求的最低标准,未能投入充足资源构建统一的数据平台及风控系统,难以满足《办法》要求的信息化程度。这些机构往往缺少自动化数据采集工具,需人工处理大量数据,主要依赖手工操作或简单Excel表格工作,效率低且易发生操作风险;并且风险模型开发能力不够,难以达到穿透性要求;同时,这些机构还缺乏专业的IT人员,使得IT系统的开发及维护困难重重。
《办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判断标准,丰富了判断风险的内外部指标因素,而部分指标需要人员进行主观判断。比如,权益类和不动产类资产次级类仅需“资产价值显著下降”,如何界定“显著”程度,依赖相关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这就要求其需要具备丰富的金融知识、财务知识、行业知识、法律知识、数据分析能力和风险管理经验等,能够准确判断各类资产的风险状况。
目前,部分中小型机构未能配备经验足够丰富的人才队伍,有可能会出现判断误差,影响整体分级质量与效率。因此,复合型人才缺口将会制约保险机构资产的分类质量。
为应对上述挑战,保险机构应针对性地采取对应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办法》实施后,保险机构应结合自己情况在监管分类基础上完善分类标准和程序,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要求,提升落地操作的可执行性,以更前瞻地识别和发现风险,实现“分类结果→资本缓冲→投资约束”的传导闭环。
为此,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分类制度体系、建立完整分类制度流程,包括:明确分类的对象与范围,与《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制定详细分类标准,明确不一样资产品种对应风控等级规划区分依据;规范分类流程,包括数据收集与分析流程,明确各部门及岗位责任分工,确保初评、复核、决策、监督等流程和信息采集、动态监测、预警处置、归档等各项工作得到一定效果执行。完善报告和报送机制,依法依规地及时向上级管理层、监管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相关情况。
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除应用于投资策略调整和资产负债管理方面,可逐步深入应用于各项管理工作中,例如投前预分类、投资部门及岗位考核等方面。投前根据资产情况做前瞻性预分类,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以避免高风险资产品种。提高风险分类结果或资产质量指标在考核中的权重,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与业务目标挂钩,激励相关员工加强风控工作,并应定期评估该机制效果,并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其有效性。例如,若某业务投资的资产被过多地分类为非正常类,可能会影响其绩效评价,与其投资权限和薪酬直接挂钩,继而引导投资部门和投资人员提高对投资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的关注,加强利益一致性。
加强系统建设,加大对信息技术方面的投入,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平台与风控系统,实现数据集中管理与共享,努力实现数据的及时获取、质量放心可靠并具备分析和处理等功能,为分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特别地,随着如DeepSeek R1等大语言模型(LLM)的广泛应用,保险机构应积极探索AI技术嵌入到分类工作中,用以强化数据感知和获取能力,辅助生成工作方案,来提升分类的准确率和效率。
借助第三方审计力量,提升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充分的发挥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和鉴证角色,保证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公允性。同时,借助外部专业力量,加强内部人员培训,快速提升内部分类能力,如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经验、工作工具,结合公司自身的真实的情况站在管理咨询角色的角度对公司做诊断分析,提出方案建议并辅助落地实施和定期评估。
建立各监督管理体系下金融机构数据平台,收集各家金融机构分类结果,形成数据库,开放共享,引入“同行交叉验证制度”,允许各家机构上传分类结果进行交叉验证。设置偏差率指标,若偏差率超过特殊的比例则需重新认定。
《办法》实施后的适用必将存在各种疑问和争议。因此,保险机构应当主动、积极地保持与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最新的执行口径,并争取获得更多指导,由此减少不确定性,提升合规信心。
此外,建立“帮带”机制,头部机构积极分享先进的经验和成熟的技术,中小保险机构学习借鉴,提升自身能力。各家机构也可通过参与行业协会活动,与同业分享经验,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一同推动整体行业发展。
综上所述,在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加大、国内经济深度调整的背景下,加强保险资产风险管理显得很重要。《办法》的出台为保险资产风险管理提供了系统化的遵循。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运用机制、加强系统建设、提升内部能力等措施,保险机构可以有效应对当前面临的挑战。同时,保险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部门与行业之间沟通合作,推动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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